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 分离器
总局公众留言问答 撬装设备篇(1)
来源:火狐直播    发布时间:2025-12-24 07:07:06

  特设通选取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中与特定种类设备有关的问答,整理并发布,供各位参考、交流。本期发布撬装设备篇(1)。

  我单位持有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含设计)A2级及工业管道GC1级设计资质,无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资质。

  我单位现接到橇装式承压设备(含容器本体及直接相连接的工艺管道)生产订单,该橇装式承压设备整体设计尺寸8600mm(长)×3820mm(宽)×3400 mm(高),主体为一台内径1.2m筒体长4.8m的分离器,分离器周围布置有出气、出油、出水和安全阀排放的管线。工艺管道与分离器成撬设计,该撬装设备设计压力为16MPa,设计温度80℃,工作介质为天然气、原油、污水。

  按照2021年第41号公告注八规定,持有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能安装与所安装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直接相连接的压力管道。

  2、 按照41号公告制造的橇装式承压设备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办理的监检证书(含撬上的管道部分),用户按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办理的使用登记,用户反馈在定检时检验测试单位无法检验撬上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部分。请问撬上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部分按照什么法规规则进行定检,是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一并定检,还是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分别进行定检?定检报告如何出具?

  1、请查阅《质检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局关于 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的实施建议》( 《质检特函〔2016〕46号》 );

  公司近期有个撬装意向:介质是天然气,设计压力4.2MPa,规格3米x13.5米。这个撬装设计的话至少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包含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应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包含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撬装式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系统应纳入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中的工厂化预制管段来管理,相关的设计、制造和制造监督检验应按工厂化预制管段的有关要求执行。

  我公司新装一撬装设备(里面含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容器由厂家A制造并出具制造监检证书。容器和管道是由厂家B在预制场组装成撬并出具了(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委托制造监检证书,请问凭这两个监检证书是不是能够直接注册登记?

  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包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的设备系统,可以由持有系统设备中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元件组合装置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组装,系统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中关于元件组合装置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或者由持有系统设备

  中相应级别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在该设备系统的安装施工现场组装,系统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应要求进行安装监检。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使用登记按《质检特函〔2016〕46号》的要求执行。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且具备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设计资质),是否有设计本单位生产的撬装系统内的压力管道的设计资质?

  《质检特函〔2016〕46号》已明确,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检。

Copyright © 2012-2018 火狐直播 版权所有     浙ICP备1601974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