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百色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铁拳·桂在真打”专项执法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9月25日,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对“右江区紫荆华庭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仅安排1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操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电梯维保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本案是一起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行为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督促闭环整改,切实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真正做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案例二: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田东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案
2025年2月6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广西田东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其出租给广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22台压力容器超期未检仍使用:10台S-YF90油分离器超期28天,2台S-YF180油分离器超期23天,10台S-QF-50(76)气液分离器超期20天,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格检验报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查办此类案件意义:一是及时阻断安全隐患,查处可保障人员与环境安全;二是明确企业责任,无论自用或出租,企业都需依规报检、管好设备;三是震慑行业,督促仓储等行业自查自纠,强化安全管理。
案例三: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11月21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所维护保养的项目未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等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
该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及时发现电梯不同程度的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以及电梯曳引钢丝绳锈蚀严重等问题,导致电梯带病运行,给广大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针对电梯维保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隐患漏检等触及安全红线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四: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定种类设备(压力容器)案
2025年4月28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那坡县平孟镇孟达村龙岗产业园区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时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7月开始在那坡县平孟镇孟达村龙岗产业园区的天然气厂站内安装低温液体贮罐使用至今,低温液体贮罐首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存在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定期检验,超过首次检验期限仍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且该台低温液体贮罐自2024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局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2025年5月15日,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该台未经定期检验的低温液体贮罐,也未办理该低温液体贮罐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他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本案所涉特定种类设备为液化气贮存设备,该设备存在明确的安全生产隐患,且因隐患处置需联动多方资源,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完成初步处置后,第一时间将案情同步通报至相关责任部门,最终通过多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推进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了生产安全。